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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申報表
文章來自:消防主機維修 發布時間:2014-03-17 20:58
申報所需材料
1、施工單位填寫《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申報表》。(一式兩份)
2、相關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3、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制度。
4、甲、乙雙方簽定的消防安全協議。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施工現場平面圖和文字形式表示,標明消防車道和消防器材)。
1、施工單位填寫《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審核申報表》。(一式兩份)
2、相關的《建筑消防設計防火審核意見書》(復印件)。
3、消防安全保衛措施和用火用電制度。
4、甲、乙雙方簽定的消防安全協議。
5、施工組織設計方案(以施工現場平面圖和文字形式表示,標明消防車道和消防器材)。
北京市建設工程設施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1第84號
--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重點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條 為加強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管理,保障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及裝飾、裝修和房屋修繕等建設工程施工現場(以下簡稱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條 本市各級公安消防機構負責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 建設工程施工實行總承包和分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實行統一管理,分包單位負責分包范圍內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并接受總承包單位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落實防火安全責任制,確定一名施工現場負責人,具體負責施工現場的防火工作,配備或者指定防火工作人員,負責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條 除鐵路鋪軌、橋涵施工、輸電線路架設、地下管線鋪設、較小規模的房屋修繕工程和鄉村建設工程外,施工單位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將施工組織設計、施工現場消防安全措施和保衛方案(以下簡稱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報送公安消防機構。
第七條 下列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市級公安消防機構; (一)--重點工程; (二)建筑面積在2萬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工程; (三)建筑總面積10萬平方米以上的居民住宅工程; (四)基建投資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工業建設項目。 上述范圍以外和市級公安消防機構指定監督管理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由施工單位報送建設工程所在地的區、縣級公安消防機構。 第八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及時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進行審查,并在收到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明確告知,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九條 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規范,不得使用易燃或者可燃材料。 第十條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倉庫防火安全管理規則存放、保管施工材料。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內不準存放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對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和壓縮可燃氣體容器等,應當按其性質設置專用庫房分類存放。 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時,應當制訂防火安全措施;不得在作業場所分裝、調料;不得在建設工程內使用液化石油氣;使用后的廢棄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料應當及時清除。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火管理制度。施工作業用火時,應當經施工 現場防火負責人審查批準,領取用火證后,方可在指定的地點、時間內作業。施工現場內禁止吸煙。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楞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違反--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不予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并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用電管理制度,并采取防火措施。安裝電氣設備和進行電焊、氣焊作業等,必須由經培訓合格的專業技術人員操作。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不得在建設工程內設置宿舍。 在建設工程外設置宿舍的,禁止使用可燃材料做分隔和使用電熱器具。設置的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當符合有關消防安全的要求。
第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置臨時消防車道,并保證臨時消防車道的暢通。禁止在臨時消防車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擠占臨時消防車道。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配置消防器材,設置臨時消防給水系統。對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建設工程,應當安裝臨時消防豎管,在正式消防給水系統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臨時消防豎管。
第十七條 公安消防機構應當加強對施工現場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有關單位改正。
第十八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機構對施工單位處警告或者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可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并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期限向公安消防機構報送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的; (二)施工暫設和施工現場使用的安全網、圍網和保溫材料不符合消防安全規范,或者使用易燃、楞燃材料的; (三)違反本規定存放、保管施工材料的; (四)設置宿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 (五)未設置臨時消防車道,或者影響臨時消防車道暢通的; (六)未按本規定配置消防器材或者設置、使用臨時消防給水系統的;
第十九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規定,屬違反--和本市有關施工現場管理的其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條 公安消防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施工單位報送的施工組織設計和方案不予答復或者故意拖延的; (二)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不及時指出并督促有關單位改正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9年7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0號令發布的《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北京消防報審流程 1、網上報審;在消防網上進行填表申請報消防,如果被抽中,5天內就得把資料準備齊全送到消防部門檢查; a、網上報審抽中;所有相關設計資料的準備,裝飾設計圖紙、消防給水、自動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消防供電系統、防排煙系統、應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統等相關消防系統設計圖紙,由正規資質單位設計并提供蓋章文件;同時提供工商營業執照和資質證書;取得消防部門頒發的許可裝修函; b、網上報審未抽中:直接施工,必須驗收(必須完善網上申報抽中的資料,備驗收一一核對); 2、許可裝修;取得消防部門頒發的許可裝修函; 3、送驗; a、材料樣品,消防裝修過程中所用施工材料,取樣品送檢;一般消防驗收時抽檢-多的是各類防火涂料、防火門、應急燈疏散指示標志和滅火器,裝修裝飾的還有地毯等; b、材料資料的準備,樣品材料相關合格證書復印件,提交消防產品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報告,以及消防產品生產許可證或在我省銷售使用的備案證書; c、準備企業資料; 4、驗收;消防工程做完后,就得申請驗收;網上申報抽中的,有2個選項: (1)、消防部門工作人員前來現場驗收;根據實際情況,有可能不到現場驗收,根據項目的特殊性決定; (2)、驗收未抽中的,必須提供以上所有相關消防設計資料,而且圖文與實際施工一致; 5、開業檢查;消防大隊會派工作人員到現場查看是否與你呈上的資料相符,是否符合規范,拿到合格證后才可營業; 6、后期培訓;工作人員上門進行消防知識的宣講,講解消防器材的使用,逃生等火災事故應急救援演練實施方案,相關消防知識的普及,掌握應急救援的程序和消防器材的操作使用方法,提高現場管理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a、失火演習b、培訓照相留底用于備案c、被培訓人員登記備案; 7、備案留底;以上所有資料整理送消防相關部門進行備案留底; 特別注意,電玩城、歌舞廳、網吧、KTV、影院、商場等人員密集型場所,都是重點檢查對象,以上的手續辦理一樣都不能少,報手續的時間都有要求,超極限時間后,有可能會被罰款。